日期:2013/11/6 | 資料來源:
花蓮環保科技園區
桃園環保科技園區
依入區廠商實際承租或購地之土地面積,以土地租金之50%補助,土地租金計算係依其土地成本再加上開發成本及利息成本作為計價基準,本園區之土地租金補助費以每年每公頃275萬元(以土地售價每坪新台幣2.6萬元及土地租金為售價7%估列)計算。詳細補助辦法如下:
一、入區廠商土地租金補助費係依入區廠商實際承租或購地之土地面積,以土地租金之50%補助,從入區廠商完成承租或購地合約後,開始計算補助額度至民國100年為止。採承租者,入區廠商於每年10月提具補助款申請書及承租合約書,經本府審查後,報請環保署核定補助額度分年撥付。採購地者,檢具補助款申請書及購地合約書,經本府審查後,報請環保署核定補助額度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於完成購地合約,撥付50%補助款,第二期於設廠完成,撥付餘款。
二、生產補助:
補助入區廠商以可行性技術生產環境友善產品之費用,補助額度以主動提出申請並奉審查通過之入區廠商,每廠初設資本額之十分之一為原則,並以新台幣2,500萬元為補助上限;其申請及審查方式,由環保署另訂公告。有關生產補助細節詳下:
- 由入區廠商開始量產(設計產能達百分之八十),並經主辦機關查證後,分五年撥付,每年最多補助五百萬元。少於五百萬元者依實際金額核撥,其申請補助期限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 入區廠商得隨時於當月量產產能達到年度設計產能之月平均值百分之八十提出生產補助費申請案送主辦機關審查,由主辦機關審查通過提送環保署核定後,撥付第一年度生產補助費,生產補助費之撥付以年度計算為原則
- 入區廠商自第二年度起應於該年度二月底前提出生產補助費申請書送主辦機關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主辦機關於該年度三月底前送環保署核定後,撥付第二年度生產補助費;第三年度至第五年度之生產補助費申請時程亦同。
三、研究補助:
依入區廠商/研究機構所提研究計畫內容,核定補助其進行新產品/新技術研發費用,其申請及審查方式,由環保署另訂公告。有關研究補助細節詳下:
- 入區廠商/研究機構每年九月研提研究計畫,研究計畫經核定後,提送補助款申請書及檢具研究計畫書,經本府審查後,報請環保署核定後撥付第一期款,第一期款為核定經費之60%,第二期款於完成研究計畫審查結案後,經本府審查後,報請環保署核定撥付餘款。
- 每案以補助申請經費之50%為原則。執行期間以1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為2年。屬先期研發者每案以補助新台幣500萬元為上限,每年補助研發案以10案為原則;屬試量產者每案補助新台幣1,000萬元為上限,每年補助試量產案以5案為原則。若當年有餘額,得調整補助案數。
四、獎勵投資措施:
(一) 依下列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租稅減免
- 入區廠商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入區廠商於資源貧脊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其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得稅法」、「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空氣污染防治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廢棄物清理法」可享有租稅減免。
(二) 入區廠商於本園區內興建處理設施,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免徵關稅,亦得依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低利貸款。
(三) 入區廠商進口污染防治機(儀)器設備(零配件在內),得依海關進口稅則相關增註規定辦理免關稅。
五、績效獎勵 :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獎勵推行源頭管理措施績效優良者,開發再利用、再生技術優良者,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效優良者。
- 「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獎勵妥善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辦理事業廢棄物資源減量、辦理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等績效優良者。
六、貨源通路:
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環保署得指定事業之回收再生資源之種類及回收方式,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之輸入及輸出。
因此將由環保署協助入區廠商專案進口相關貨源或以協助優先公告回收物品等方式,協助入區廠商易於取得生產原料,做為貨源 通路之相對優勢。
七、行銷通路:
入區廠商可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規定,協助其生產之產品取得國家標準、使用ㄧ定比例或數量之再生能源,研發再生技術及 生產再生資源、再生產品、環境保護產品相關之教育推廣及銷售促進活動,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單位 亦可依相關規定優先採購國內生產之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以協助廠商拓展行銷通路。
台南環保科技園區
台南縣環保科技園區之進駐廠商,可以同時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及台南縣政府的諸多優惠措施,對於產業競爭力的強化與提昇,均有實質上莫大的裨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之補助
- 土地租金補助 ( 可轉為購地折抵 ) :係依入區廠商實際承租( 或購地 ) 之土地面積,以土地租金百分之五十,從入區廠商完成承租或購地合約後,開始計算補助額度至民國一百年為止。
- 生產補助:補助入區廠商以可行性技術生產環境友善產品之費用,廠商量產產能達80% 即可申請補助,以補助初設資本額之十分之一為原則,並以 2500 萬元為上限;分五年撥付,每年最多補助 500 萬元,其申請補助期限至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止。
- 研究補助:依所提研究計畫內容補助申請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屬先期研發者每案補助 500 萬元為上限,每年補助研發案十案為原則; 屬試量產者每案補助萬元為上限,每年補助試量產案五案為原則,其申請補助期限至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止。
台南縣政府對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之優惠措施
其他獎勵優惠措施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進口污染防治機 ( 儀 ) 器設備免關稅
- 銀行優惠貸款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
文章來源:https://idbpark.moeaidb.gov.tw/Article/Show?i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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